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原则上按以下条件,分别认定档次。
(一)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不超过或略高于南通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南通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三)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除国家救济外,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个人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2、非正常更换价值高的手机;
3、节日、假日经常外出游玩;
4、抽烟、喝酒经教育不改;
5、经常出入营业性场所、网吧,通宵上网;
6、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7、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秘书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二级学院明确各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人数少于50人时,认定评议小组取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后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新生(包括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和五年制高职四年级学生: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实填写《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登录学工系统申请。
2、老生(五年制高职四年级学生除外):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登录学工系统申请。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即资料已在江苏商贸职业学院贫困生库)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在学工系统申请。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申请人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生资格(困难生资格应得到班级2/3以上学生的赞成),报二级学院。申请学生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诉。
4、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改。
5、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主动提出不再困难或不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随时变更信息。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每学年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总结,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设立专用信箱,指定联系电话,便于师生反映情况。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二O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