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生医疗待遇水平,帮助学生减轻医疗负担,规范学校学生医疗补助资金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生医疗补助专项经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医疗补助金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和管理认定发放工作。
第二条 医疗补助专项经费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对我校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
传染病医疗补助:学生出现群体传染疾病进行相关筛查诊断的费用。
门诊医疗补助:学生患以下特殊疾病,需由本人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资料和正规发票,到社保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报销,报销结算单余额可从学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糖尿病;5.原发性高血压病;6.多耐药肺结核;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脑梗塞后遗症;12.脑出血后遗症;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白血病;16.意外伤害(非他人原因)。
住院医疗补助:学生患特殊疾病需住院治疗,由本人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相关检查资料和正规发票,到社保机构进行住院报销,报销结算单余额可从学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可从学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因病因故去世补助:可从学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补助。(其中校外病故的不超过10000元,校内病故的不超过20000元补助)
不予医疗补助的情况:
1.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2. 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3.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4. 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 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6. 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第五条 学校医疗补助须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原则上申请学生需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紧急入院,家长无法到场,急需垫付医药费的可从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垫支。
第七条 医疗补助专项经费报支按学校经费报销流程办理。医疗补助除紧急救助外,学期末统一发放。
第八条 医疗补助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发生违规操作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